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和《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企业名单:
1.烟草(集团)公司
2.烟草贸易中心
3.上海高扬国际烟草有限公司
4.上海烟草集团黄浦烟糖酒有限公司
5.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界城
6.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食品一店
8.上海烟草集团浦东烟草糖酒有限公司
9.上海高桥三联商行
10.上海浦东高桥大丰商行
三、上述企业中属生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属商业企业的应填报《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若商业企业既有批发又有零售的应将零售和批发分别核算,分别填列在《信息采集表》;《甲、乙、丙类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填列。
四、《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和《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由被调查企业填列,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一处;《甲、乙丙类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政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