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4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分局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清退情况填制《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1、财税﹝2001﹞72号
2、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3、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
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
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选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 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 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
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
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