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28号
闵行、嘉定、宝山、浦东新区、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徐汇、长宁、闸北、普陀等14个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示项目。
1.本市当年执行的
农业税计税价格;
2.
农业税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应纳主粮和折算金额);
3.
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税目和税额);
4.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减免情况。
二、公示时间。
上述第1、2、3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
农业税征收清册编制完毕,
农业税开征之前公示;上述第4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年底之前公示。
三、公示方式。
本市
农业税收公示采取以生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