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2002〕8号)精神和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本市将在金山、青浦两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内容,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
1、本市先行试点的金山、青浦两区从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
屠宰税;
2、其他地区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
屠宰税;
3、
屠宰税停征后,对原来己征收的
屠宰税进行认真清理;在本通知规定的停征日以后征收的
屠宰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