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236号)转发给你们,列入文件中《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的本市企业,对其按照沪国税流﹝2002﹞21号文(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6期第1页)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可享受本通知的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236号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审查,对核实无误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