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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2003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3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此次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此次联合年检中的财税年检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 年检范围
  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联合年检。
  二、 年检时间、地点
  市级征管企业由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统一办理财税年检;区、县级片管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税年检。
  三、 财税年检受理部门
  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工作由市财税三分局、四分局各派一名熟悉企业财税政策的同志参加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工作;区、县级征管的企业财税年检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四、 企业须报送的资料
  年检报告书、财政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2002年度有注资行为的)。
  五、 财政登记证换证事项
  2003年财政部将对企业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企业须持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参加联合年检。各财政部门应在联合年检工作开展前完成所征管企业的换证工作,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统一使用15位企财政登记编码(前6位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标准代码、后9位为企业法人代码)。各区县财政局和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时,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企业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换发财政登记证的工本费。各财税分局会同税务登记受理处做好市级征管企业的换证工作。
  六、 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漏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办理年检。
  各主管财税机关应按时完成年检工作,并于2003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上报市局企业一处和稽管处。
  
关键词: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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