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