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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告
关键词:规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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