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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doc
                    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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