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报批类
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审批期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
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2.报批类
减免税根据
减免税条件复杂程度分为分局审批类、市局审批类。具体审批权限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报批类
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备案类
减免税项目报分局登记备案,具体备案程序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三、
减免税的跟踪管理
为加强
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
减免税的动态,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
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四、其他
1.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
减免税事项规程》、《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减免税事项规程》未列举或新增的
减免税事项,各单位报市局审批。
2.市局将适时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
减免税事项规程》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
减免税事项规程》进行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