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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键词:救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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