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
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
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
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
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
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
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