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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附件.htm
关键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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