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要求,从2007年8月起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正式投入运行,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并行一个月。各地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处理。自2007年9月起 ,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现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另外,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已由总局通知中告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