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货物运输业发展状况的调查及有关信息核实的工作要求,现对2010年度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10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2月底止。从2011年3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资格年审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10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时,纳税人如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提供具体说明:
1.2010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处相关
营业税和开票问题后的管理改进情况;
2.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原因及开票情况。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和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提供的拥有运输工具、企业全部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情况进行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中的
营业税申报表及税控系统信息进行核实,对未进入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对自开票纳税人2010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企业有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虚增减除项目或者减除项目凭证不合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严格区分货运和货代业务,针对销售额大、税负低的企业开展抵扣发票真实性等项目的重点核查工作。
4、充分利用货运发票税控采集的信息申报信息,有针对性开展对发票流、资金流和实物流的监管。
六、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2月底前完成,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颁发《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对个别案件复杂的,可以延迟,延迟期间纳税人应按规定在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七、市局提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资格年审表》(包括电子格式)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到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领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应由各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包括检查户数、合格户数、取消户数、发现偷漏税情况),并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资格年审表》采集或输入计算机系统(通过市局FTP网络另行下发),于2月底前通过市局NotesMail网络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九、各分局在年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年审表及说明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年审表及说明.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