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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处)。
  一、认真贯彻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组织查处或者责成直属稽查局查处;市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社会影响及列为督办案件的标准督办本市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跨地区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二、下列案件列为市局督办案件
  (一)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的案件;
  (二)市委、市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对发现和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市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的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四、对决定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向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向市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结案报告。
  五、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工作责任制。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21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关键词:征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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