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2.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