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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的要求,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现将《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变化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填报《申报表》。
  二、填报时间
  从2012年2月起,试点企业可按月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步向区县税务局填报《申报表》。2012年2月份的首次申报应在当月20日左右(增值税纳税申报结束以后)进行。
  各级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首次填报之前要认真做好《申报表》填报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领取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登录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申报表》。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税务局或财政局领取纸质《申报表》,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分别安排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各区县财税部门所需纸质《申报表》可分别向市财政局税政处、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领取。
  四、收集汇总
  (一)信息收集
  各区县税务局收到试点企业当月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及时将《申报表》内容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同时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将电子信息资料(含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录入信息)送交区县财政局。
  (二)汇总分析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落实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申报表》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区县税务局负责对《申报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前置审核,并对试点企业当月申报数进行汇总后,形成汇总统计报表和说明(含电子文档),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税务局,并抄送区县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区县税务局提供的材料,对税收收入变化和预计财政扶持资金支出对区县财政收入、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于每月月底前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报送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对区县税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形成汇总统计报表和说明(含电子文档),并于次月10日前提供给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市财政局税政处联系人:顾以凡,电话:54679568-17033
  徐 慧,电话:54679568-17102
  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联系人:毛向阳
  电话:54679568-66041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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