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工作中涉及基金征收范围调整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沪国税征科﹝2012﹞33号)的规定及时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