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转发你们,为做好2000年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安排、组织好2000年的年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年检率,使本次年检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二、本次年检对象为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
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2000年暂不参加年检。
三、根据天津市联合年检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2000年的年检工作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具体操作按照天津市联合年检领导小组制定的《天津市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规定执行,请各单位与当地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
四、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验讫2000”戳记,验讫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统一规定为直径23毫米的圆形戳记,印油颜色统一规定为红色。
五、各单位接到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应及时验审,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在收到年检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送市局并注明原因,由市局汇总后向市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反馈。
六、为掌握各部门的年检进度,互相通报情况和解决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自年检工作开始,于每周五定期以传真方式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年检进度统计表》(见附件),对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及时上报,以便协调解决。
七、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及年检工作书面总结一并报送市局。
八、年检过程中,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收费项目。
九、对未参加年检或营业执照未加贴上年年检标识的企业,除照章征税外,发票和其他事项一律停办,经年检合格后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