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
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申请对我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部分予以确认的报告》(津农银财﹝2000﹞7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
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对辖内各机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下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的额度应做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