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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要求,现对我市国际海运业、海运船舶代理业的经营用发票做如下通知,请结合津地税征联﹝2000﹞1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海运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船代专用发票”)自2000年5月1日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各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二、根据需要,我市“海运专用发票”增加第五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专用发票领购卡”。
  四、“专用发票”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及打印作废的发票应按顺序号码每50份装订一册,妥善保管。
  五、“海运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70元/份,“船代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60元/份。包装为每箱1000份。
关键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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