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要求,现对我市国际海运业、海运船舶代理业的经营用
发票做如下通知,请结合津地税征联﹝2000﹞1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海运专用
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船代专用
发票”)自2000年5月1日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行业专用
发票管理,各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二、根据需要,我市“海运专用
发票”增加第五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专用
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专用
发票领购卡”。
四、“专用
发票”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已使用的
发票存根及打印作废的
发票应按顺序号码每50份装订一册,妥善保管。
五、“海运专用
发票”的工本费为0.70元/份,“船代专用
发票”的工本费为0.60元/份。包装为每箱10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