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分局
委托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充分发挥
代征单位在源泉控管、组织征收方面的优势,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代征单位的确定:
1、
代征单位必须是具有直接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收收入源泉控管能力,同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独立的核算单位。
2、
代征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的办税人员。
3、
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业务,认真履行
代征义务。
4、
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和
代征证书的要求,办理
代征代缴税款,妥善保管
代征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5、
代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纳税期限,及时解交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6、
代征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
代征,并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结报。
二、
代征税款的范围: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委托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税目。
三、
代征税款的手续:由
代征单位提出
代征税款的书面申请,各分局经过税务所、税管科及主管局长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局税收计会处批准后,由分局与
代征单位签定《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
委托代征证书》。对2000年1月1日前已由各分局批准的
代征单位,不再报市局计会处审批。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税务机关与
代征单位签定《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必须明确
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税款缴纳期限和
代征的时限等内容。
2、
代征单位只能办理税务机关
委托的
代征业务,对于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以及所发生的税务违章行为,必须如实送交税务机关处理。
3、
代征单位不得将税款再
委托他人
代征。
4、各分局要把签定的《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留交计会科一份,作为提取
代征单位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5、各分局要进一步强化
代征税款工作,对已
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解除其
代征关系。
6、各分局要定期对
代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并解决
代征税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切实做好
代征税款工作,真正起到源泉控管的作用。
本文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