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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津财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改变后的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认真负责征缴城市服务补偿费。
  二、改变后的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目前,市局正在修改征收软件,待修改后下发,此前,各地方税务分局应做好征缴入库的准备工作。
  三、城市服务补偿费为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附件: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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