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统一税政,现就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减免税审批权限
1.除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地税征﹝1998﹞18号)规定,报市局审批的
减免税的项目外,下述原由主管地税分局审批的项目,调整为市局审批。
(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
减免营业税项目(国税发﹝1994﹞11号);
(2)对高校后勤和机关服务中心改革后形成的经济实体
减免营业税项目(财税﹝2000﹞25号、津地税所﹝2001﹞1号);
(3)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
减免营业税项目(财税﹝2000﹞84号);
(4)集成电路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财税﹝2000﹞25号);
(5)软件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津政发﹝2000﹞25号);
(6)其他属市级收入的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2.危改项目中还迁款扣除率、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和政府征地补偿行为报市局认定。
二、按规定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的
减免税,年度
减免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额超过30万元的,主管地税分局分别按年度汇总,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减免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在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营业税、所得税
减免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
减免税政策;各地税分局受理
减免税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地税征﹝1998﹞18号文件规定的
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对不符合
减免税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
减免;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后,报市局审批,不得越级
减免。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