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收取的教育
事业发展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各地方税务分局对餐饮、娱乐业代理征收的教育
事业发展费,由市财政局全额予以返还。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在2004年8月25日以前,将上述期间已征收的教育
事业发展费有关情况,包括缴费人名称、缴费金额、单位帐号等进行清理汇总,并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处。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在2004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期间集中办理返还手续。
三、市财政局返还的教育
事业发展费与单位实际缴纳金额有出入的,有关单位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经核实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