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路运输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开发、保税、塘沽、河西区分局:
我市目前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3户,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开发区、保税区、塘沽区、河西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使用《天津市水路运输服务
发票》(以下简称“水服
发票”)作为行业部门专用
发票,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水服
发票由市航运管理处向市地税局统一申请,经市局核准后,集中印制。
2、市航运管理处向各区航管部门统一发售水服
发票,并做好发售记录。
3、水运服务企业首次领取《水服
发票》,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水服
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手续,由主管地税分局打印《
发票领购簿》首页,并填发“
发票领购通知单”。
购票人持“
发票领购通知单”到当地航管部门领购
发票,航管部门按“
发票领购通知单”上批准的数量发售
发票,并在《
发票领购簿》登记
发票相关数据。
水运服务企业再次购买水服
发票时,主管地税分局对已用
发票实行验旧,经审验合格后,填发“
发票领购通知单”。企业持“
发票领购通知单”到所在地航管部门领购
发票。
4、各区航管部门发售水服
发票时,应监督水服企业当场在
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
5、各区航管部门在发放新版《水服
发票》前,按规定对企业已领未用旧版自印《水服
发票》予以收缴,收缴后统一交送各区地税分局办理缴销手续,收缴工作截至2004年9月30日。水服企业继续使用旧版
发票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6、航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按季向所在区地税分局报送水服
发票领、用、存情况。年末各地税分局要与各区航管部门核对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