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精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工程项目坐落地(简称项目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按现行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项目的,可以一次申报分别登记。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收入或营业收入时一律开具项目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项目地《建筑业统一发票》为合法凭证。
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申请认定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
①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②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③使用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④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⑥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⑦纳税人的建筑业项目专业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业点分散,经纳税人申请,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市局审批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
自开票的纳税人,应当在项目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控初始化后领购机打《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接受年度审验。
四、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由项目地地方税务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时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二)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如项目登记时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三)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四)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对开票金额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凭付款方证明申请代开发票。
五、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向项目地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向登记注册地
地税局申报纳税,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申报纳税。
六、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了“自开票纳税人机打发票软件”,该软件可从天津市财政
地税政务网(http://www.tjcs.gov.cn)下载。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向项目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机打软件生成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数据和抵扣数据的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除《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代开)和《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发票》外,我市其他建筑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不得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建筑业纳税人应于发票作废之日起30内向领购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缴销《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八、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内资、外资单位和个人,外地来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