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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款行为,总局安排为基层税务机关免费配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研制的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专用检验器,供鉴别2008年版(即专用发票代码第5位和第6位为“0”和“8”)起的专用发票的真伪。现将专用发票检验器的管理、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检验器的配置、维护管理等由各单位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可配发到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的报税、认证岗位,以及有关的征管、稽查部门。
  二、经检验器检测确为可疑的专用发票,经办岗位工作人员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押通知》(见附件1),并将可疑专用发票原件情况逐级上报市局专用发票主管部门,然后将原件上报总局作进一步鉴定。根据总局的鉴定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流便函〔2007〕123号,见附件2)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可疑专用发票应采取先认证,后扣留的方式。如经总局鉴定为技术问题的,凡已经认证通过的且尚未抵扣进项税款的,纳税人应凭检验报告在次月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
  四、为纳税人提供检验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办税服务厅窗口应配置一定数量的专用发票检验器,供纳税人免费自愿检验专用发票的真伪。
  在专用发票检验器使用中若发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专用发票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押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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