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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的材料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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