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19号)、《关于调整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1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3倍为10395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0395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0395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