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