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规范我市防洪工程
维护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主税征收的防洪工程
维护费,除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外,如主税减免,同时减免防洪工程
维护费。
二、主税征收后采取先征后返形式兑现优惠政策,防洪工程
维护费不予返还。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在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防洪工程
维护费。
四、其他财政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均按以上一、二条政策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