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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远程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远程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远程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票信息,优化增值税报税服务,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3〕9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远程报送(以下简称“远程报税方式”﹞,是指纳税人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的、存储于税控IC卡上的当月报税数据,通过特定软件和互联网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并处理的报税方式。
  纳税人发生逾期报税,以及通过软盘、扫描等非IC卡方式报税的,均不适用上述远程报税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自愿选择采用远程报税方式报税。各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积极宣传推广,引导有条件的纳税人采用远程报税方式。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接收纳税人以各种报税方式报送的开票信息。无论纳税人是否已采用远程报税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均不得拒绝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税及办理税控IC卡清零解锁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采用远程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使用经市局选定的远程报税系统。
  市局根据需要确定远程报税系统软件及其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第六条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全市远程报税方式的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广;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软件和互联网应用的技术支持、数据管理及日常维护,保障远程报税系统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科负责远程报税系统的业务管理,并与办税服务厅共同组织对所辖纳税人的推广应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采用远程报税方式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远程报送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备案表》﹞,并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领取远程报税系统的相关设备和软件、咨询安装使用等事项。
  《申请备案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留存,第三联由税政科留存,第四联由服务单位留存。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办税服务厅专人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留存《申请备案表》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 确认申请纳税人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二﹞ 在税务端相关系统中登记纳税人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包含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持原《申请备案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及时联系服务单位完成远程报税系统软件的调整。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注销税务端相关系统内登记的该纳税人信息。
  (一﹞ 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 被取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资格;
  (三﹞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四﹞ 申请取消采用远程报税系统;
  (五﹞ 市国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远程报税系统的应用
  第十一条 采用远程报税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应将税控IC卡上存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当月报税数据,在防伪税控报税期限最后一天24:00前,通过远程报税系统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防伪税控报税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确定。
  第十二条 已利用远程报税系统完成报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包含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后,还应完成税控IC的清零解锁。
  税控IC的清零解锁,纳税人可选择通过远程报税系统完成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采用远程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联系服务单位予以解决,凡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防伪税控报税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报税。
  (一﹞ 远程报税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二﹞ 因网络发生故障或税务机关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报送报税数据;
  (三﹞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无法正常生成报税数据,或无法正常将报税数据存储在税控IC卡上,或税控IC卡无法正常使用;
  (四﹞ 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采用远程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报税数据审核接收、未报税企业核查、企业未报税发票核查等事项的处理上,全部比照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发现纳税人报税数据异常的,应立即通知其重新报税;凡发现纳税人未按期报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远程报税系统记载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数据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存储数据不一致的,以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数据为准。
  第四章 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应与采用远程报税方式的纳税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软件使用及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应报市局备案,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操作指导,使纳税人能够熟练掌握远程报税的操作。
  第十八条 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应报市局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技术设备和培训合格的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技术热线支持,答复纳税人提出的使用问题,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一般问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解决。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应设置专门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意见投诉,并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税政科、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和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要共同协调与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远程报送申请备案表(略)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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