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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对从2008年起连续经营、领购发票或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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