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对从2008年起连续经营、领购发票或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