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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7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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