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机关管理方式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名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6号),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1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入开展“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的一年。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在我市“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委第九届九次全会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2011年我市30项改革措施的内容之一,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增强服务意识,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一、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
2011年2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名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6号),明确财政、地税系统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1项,其中:
区县财政行政审批事项共3项,即:
(1)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2)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撤销、变更银行账户;
(3)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
区县地税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其中后四项为初审上报事项,即:
(1)印花税代售许可;
(2)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3)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确认;
(4)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
(5)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6)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7)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8)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审批。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财政、地税系统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规范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机关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作为依法行政、转变财税管理方式的重要环节;作为营造天津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紧紧围绕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一主题,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加强现场审批、实行政务公开为重点,全面落实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各项措施,力争取得显著成效。
(二)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的总体要求,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便民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向纳税人公示。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
(三)严格审批职责分工,分级履行审批权限
严肃履行审批职责,依法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审批。对此次明确的11项区县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事项,一律作为日常职责性管理工作,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示审批要件,规范审批程序
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十公开”制度。针对每一个审批事项,精心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主体、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审批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在审批中心或办税服务厅等审批事项办理地点进行公示,并印制成册,免费提供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以及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严禁在向社会公布的申请材料外擅自增加索要其他申请材料。
(五)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模式;通过规范审批的内部办理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审批时限范围内,尽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各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审批效能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选派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强、业务水平突出的干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以“为申请人提供最好的服务”为宗旨,全面推行“首办负责制”,要求窗口审批人员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当场更正”和“限期办结”等制度,做到咨询讲得清、流程说得明、难题能解决、审批办得快、一人管到底,树立服务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