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