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和《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