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开票收入1%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