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代管范围
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
二、税务登记管理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对于以包车方式提供客运劳务和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经营者需要使用发票的,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增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四、税款征收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