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关键词:增值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