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2000年度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安庆、宿州、阜阳、黄山、滁州、亳州、六安、巢湖市地方税务局,宣城、池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中央粮库
建设,1998年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粮库
建设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给予了减免照顾。2000年度我省中央粮库
建设项目业经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批准立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除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外,其他税种的减免及报批的税收管理程序等,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附:1、2000年度中央粮库
建设项目名单(表:地方税务法令第20期第12页)(略)
2、《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