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你于中石化股份安徽
石油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三﹝2000﹞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
石油分公司)由于炼厂结算方式改变,由过去炼厂直接对省内各地市县
石油分公司结算,改为炼厂只对省
石油分公司结算,再由省
石油分公司对各地市县
石油分公司结算,实际上是省
石油分公司从炼厂购进
石油,再销售给各地市县
石油分公司。对此,炼厂与省
石油分公司、省
石油分公司与各地市县
石油分公司订立的
石油购销合同、协议、调拨单等均应按购销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对省
石油分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根据“税不重征”原则,应按扣除各地市县
石油分公司已缴纳过印花税的实收资本后的金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