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
建设基金的请示》(阜地税﹝20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利
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1999﹞370号)和《关于上半年全省水利
建设基金征收情况的通报》(皖地税﹝200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帐证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可比照地方税收实行定额方式征收。但不得简单地分区域或规模来核定定额。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与定额征收地方税收的范围一致,即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经营户。
二、据以征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以地税机关上年度核定的定额户应纳税经营额的平均定额为准,没有上年定额的,以当年平均定额为准,并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的规定,按照核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0.6‰征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岗职工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三、你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核定征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