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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6类共26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

  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执行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植物油

  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饲料

  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

  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五、棉花

  从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其他3个税目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

  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述调整(除棉花、植物油外)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前五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第六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一、前5类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doc
                    二、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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