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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纷纷来电或来函,要求对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人员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工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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