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1号)规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从我省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出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地税局筹集专项资金,用于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考核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各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第四条 奖励标准:根据省地税局对各市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年度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对三项
社会保险费年征缴率均达90%以上且得分前6名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得分未进入前6名,但三项
社会保险费年征缴率均达90%以上的单位奖励10万元;单项
社会保险费年征缴率未达到90%的,除按规定考核外,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
社会保险费征收人员的奖励。被奖的市地税局应按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所属县(市、区)地税局。
第六条 为确保年平均征缴率的真实性,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实征数以金库入库数字为准,应征数以税务部门参与编制并经政府批准的征收计划数为准。发现征缴率有虚假的,不得给予奖励和补助。如对其已兑现奖励或补助,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和补助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奖励经费纳入财务统管,必须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市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