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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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